离婚时对方抢走孩子怎么办?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2:59 编辑婚姻关系走向结束后,除了财产关系需要调整之外,还需要对发生改变的人身关系进行约定,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何分配抚养权也是很多离婚诉讼当中的重要争议点。 父母爱孩子,希望能够由自己来抚养子女是人之常情,但是在夫妻双方争取抚养费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乱象,例如有的父母会将孩子抢走或者藏匿起来,阻止对方探望孩子或者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阻止孩子的另一方父母探望孩子的,首先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探望权;其次是这样的行为也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本身就会对孩子的身心产生影响,在此期间还遭遇抢夺和藏匿对孩子的心理状态是很不利的。 而且抢夺或藏匿孩子的当事人如果只是为了争取抚养权在道德上还情有可原,但有些当事人是为了靠抚养权争取财产利益,因此对这样的行为是不可以放任的。本文将会介绍,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如何进行处理。
一、保持冷静,收集证据 如果遇到对方抢走并藏匿孩子的情形,首先需要保持冷静,收集对方行为的证据,如果采取暴力进行抢夺的,可以报警寻求帮助,诉讼时出警记录等也可以作为对方不适合取得抚养权的相关证据。
其次,对方通过藏匿、抢夺等方式暂时性地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是不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根本上的影响的,法律上规定的共同生活优先考虑的情形要附加子女长期随一方生活且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有负面影响的。 因此,不是能构成一段时间内的共同生活就能取得抚养权的,反而可能会因为抢夺孩子和藏匿孩子的极端行为和暴力性被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孩子;因此在面对对方这样的行为时要保持冷静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不能及时带回孩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阻止对方取得抚养权。
二、申请行为保全和强制措施 目前在我国,已经有了在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适用诉讼行为保全的案例和司法机关出台的内部适用相关措施的原则。 例如在《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规定了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而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同时规定在申请行为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基本证据,但如果存在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也可以径行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充分的保障了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指引中也规定,如果做出裁定后,当事人仍然不停止相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对其进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因此,如果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遇到了相关情况,可以参照上述的相关规定做出对应的措施;同时也建议您在遇到纠纷时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让专业的人帮助您解决问题、维护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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