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要加收货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求助:我到一家大型家具店买沙发。选购完毕并全额交付货款后,我要求家具店提供发票。家具店却表示,在购买的时候我并未要求出具发票,卖给我的价格也比较便宜,家具店只提供收据,不能提供发票。如果我坚持要发票,需要再加付5%的货款。请问,家具店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大同法制网律师团:家具店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利,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的义务。你要求家具店提供发票,家具店以卖给你家具的价格较低为由拒绝提供,并表示加付货款才能提供发票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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