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8-30 16:17:08

公婆带娃7年 起诉儿媳索要“带孙费”?法院这样判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3:20 编辑


    “我儿子死后,你把孩子视为负担,丢给我俩抚养,将7万余元存款带走另嫁他人。至今你没给过孩子一分钱,没给他买过一件衣物。”  “我去接孩子,你们不让我见,路上遇到都不准我见,是你们不让我照管孩子的生活。当时分给我和孩子的3万余元死亡赔偿款我一直没有领取,你们歪曲事实。”  法庭上,公婆和儿媳一见面,就唇枪舌剑地吵了起来。而这已是他们第3次因孩子问题对簿公堂了。
  案情  为了孩子3次对簿公堂  2010年,孩子的父亲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从3楼跌落身亡。此后,因一些琐事及孩子抚养问题,孩子的爷爷奶奶与孩子妈妈产生矛盾,孩子妈妈遂将孩子带回娘家。之后,爷爷奶奶又将孙子接回家一起生活。  2012年初,孩子妈妈准备接回孩子,帮他报名上学,爷爷奶奶却不同意。同年3月,孩子妈妈为了孩子的监护权问题,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她撤回了起诉。  2018年,孩子的爷爷奶奶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孩子妈妈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爷爷奶奶的申请。  2019年7月,爷爷奶奶再次将孩子妈妈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照料孩子生活起居、衣食住行、上学读书等费用。
 判决  孩子妈妈每月补偿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起诉之日),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合计7年5个月。在此期间,爷爷奶奶为孩子支付生活费2640元、医疗费1765.91元、交通费585元,合计4990.91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征求孩子(现年13岁)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母亲生活,愿意跟爷爷奶奶生活。  结合大姚县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孩子妈妈每月补偿爷爷奶奶抚养费用500元。从2012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8日,补偿抚养费用共计4.45万元。
  释法  祖父母没有抚养义务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祖父母没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爷爷奶奶帮助孩子妈妈抚养孩子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孩子妈妈应对爷爷奶奶抚养教育孩子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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