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瘫痪 谁来赡养老人?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9-22 13:16 编辑自古以来,中华文化都是以“孝”当先,“弃官寻母、卧冰求鲤”等二十四孝传说中讲述了儿女尽孝感动天地的传统美德,可谓是深入人心。 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赡养纠纷官司却越来越多,还有老人遭到子女的遗弃,不能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些老人该怎么办?罗平县人民法院九龙法庭近日成功调解的一起赡养纠纷值得人们深思。
案情 老人起诉女儿女婿 熊老与董老皆为七旬老人,养育了熊某大、熊某二、熊某三3个女儿。3个女儿中,熊某三是招女婿上门的,按农村习俗,应由熊某三与其丈夫刘某赡养老人。但由于一次交通事故,刘某瘫痪在床,无法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 早些年,二老还能种田,并照顾熊某三家的孩子。可近年来,他们身体情况日渐衰退,也种不了田,希望女儿、女婿们能赡养自己。可鉴于熊某三家的情况,二老于是将3个女儿及女婿起诉至法院。
调解 促使一家重拾亲情 案件审理过程中,熊某大、熊某二皆表示自己没有赡养义务,认为刘某是上门女婿,被二老当成儿子,应由熊某三与刘某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享有二老的遗产。 法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二老及女儿、女婿们释明法律、讲清道理,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矛盾争执的焦点,以亲情为切入点,以法治教育为重点,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使二老的女儿们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让二老理解了女儿、女婿,双方心结解开,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老由3个女儿和女婿共同赡养。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进一步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并紧密结合类似案例,为女儿女婿讲述家庭团结和睦的重要性,通过开导感化,促使熊家一家重拾亲情,回归和睦。
释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养育之恩大于天,羊羔跪乳、乌鸦反哺,动物皆懂孝道,人又怎会不懂,若每个人都能强化责任意识并切实履行,就没有那么多赡养纠纷了。 此外,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的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未婚已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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