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事故医院不予赔偿怎么办?
求助:
我父亲在2019年底在泰安市中心医院做了一个肾上腺肿物切除手术,这个手术本来应该是主任医师做的,但是这个主任医师有事没来,他的助手做的,这是后来这个助手告诉我的,结果手术时伤到了胰腺,造成胰瘘,后来又做了第二次手术。一直到现在治疗了八个多月,现在情况基本好转。现在向医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但是跟医院调解多次医院一直不予赔偿,而且在病历中只有第二次手术的人员和过程记录,第一次的记录没有,我们认为医生修改病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协商不成就应当向行政机构要求处理或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行为发生争议,医院方应当就其涂改病历的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或者法定事由,对方对该解释说明不予认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医方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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