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的承诺算数吗?
一、微信聊天记录承诺算数吗 算数,微信聊天记录承诺有法律效力。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资料,虽然可以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并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 3、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要具有相对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聊天记录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比如银行转账凭证、与借款本人的电话录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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