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员工照片作广告 公司侵权吗?
求助: 为招揽生意,我工作的影楼未经我许可,就将我的6张私人照片用于其广告宣传画册中。虽照片多为侧面,但仍能较清楚地看出是我本人,甚至有朋友已经取笑我“为赚钱而献身”。我提出异议后,影楼负责人却表示,我作为员工理应支持影楼工作,更何况公司与我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权使用我的照片。请问,影楼的行为是否侵权?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影楼的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肖像享有权、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及肖像利益维护权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生存,从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尽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并不排除员工仍然具有自然人的身份,更不等于因此剥夺了员工作为自然人的法律待遇。即肖像权是你个人的权益,影楼不能因为与你存在劳动关系,就取得对你肖像的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你的私人照片能较清楚地看出是你本人,影楼要想在广告宣传册中使用,必须获得你许可。 影楼的目的在于招揽生意,客观上也确实能够因此获得经济利益,即明显属于以赢利为目的。而影楼应当预见该行为会给你造成损害却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也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你有权要求影楼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