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0-7 17:39:05

上课期间学生擅自离校受到伤害的能找学校负责吗?


       上课期间学生本该在学校里上课,但有些学生却偷偷逃课,没有经过老师允许下擅自从学校中逃离,结果在外面游荡中受伤。学生受伤后,其家长认为学校没有管好自己孩子,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上课期间学生擅自离校受到伤害的能找学校负责吗?

一、上课期间学生擅自离校受到伤害的能找学校负责吗
       学生擅自离校的话,学校无过错的话不需要承担损失赔偿。不过,因为学生受有伤害,学校虽然可以不负担损失赔偿,但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给学校给予适当的帮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给的帮助只是适当的帮助,并且不是必须给的,所以有些家长不能在出事后,要求学校必须给予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已脱离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学校的行为没有不当,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无须承担责任。

二、学生课间受伤学校责任是什么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有责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断学校的责任,而分歧的关键在于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以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就一定有过错的逻辑,推导出学校有责任。这样的判断,不仅没有指出学校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显得过于武断;而且也没有考虑学校教育的具体特点和由此会给教育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这样的判决不仅没有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加强对相关情形的防范,反倒得出了无论自身如何尽责,只要发生学生事故都难以免责的结论。为防止如此案这样事故的发生,学校就很可能选择消极的措施,于是就出现了许多学校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减少校外活动的不正常现象。
       1、学生在十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2、学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以致管理职责,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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