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最后一天返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假期最后一天,往往外出旅游或回乡的上班族会集中返程,在车流多人流多的情况下,交通事故也更易发生,那么,如果单位员工返程途中发生车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陆某是东莞一汽车公司员工。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日国庆放假,陆某在假期最后一天即10月3日18时30分左右骑自行车回公司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于2015年10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陆某负同等责任。2015年11月16日,陆某家属郭某向东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东莞人社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郭某等三人对此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陆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陆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即2015年10月3日仍属于放假期间,因此,陆某发生事故时并不属于上班途中。故,陆某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它情形。东莞人社局对陆某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维持了东莞人社局的决定。
法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或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标准,需考量劳动者行程的意图是否为“上下班”、及其在“上下班”意图之下实施了出行行为,同时兼顾考虑职工的出行时间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出行路线是否属于“合理路线”。异地工作劳动者行程意图的判断,应当综合用人单位经营地址与劳动者居住地之间的路程、所需时间、公司考勤要求、劳动者惯常通勤模式以及社会一般观念等因素来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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