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财评作为结算依据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吗?
求助:我就职于一家施工公司。去年,我们公司与本地的一家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该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论(财评)为准”。此后,我们公司与建设单位因施工质量及工程款支付事宜发生纠纷。我们公司想起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还想向法院申请对施工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请问,在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后,我们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政府审核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方当事人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不应准许。但是在审核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下,比如审计结果存在漏项的,或者采用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计价依据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就不符部分另行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造价,但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不符情形的存在。”因此,在你们公司与建设单位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准许你们公司的鉴定申请。只有在满足财政评审部门的审核结论不具有合法合规性,或者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违反合同约定,且你们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或者在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的情况下,你们公司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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