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0-25 18:12:19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成立的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享有一定的职权,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对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作出规定的,要不要承担连带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流程是什么
       1、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
       2、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6、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作出了规定,但对业委会委员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业委会的委员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由实际的情况而定,主要看业委会委员是否有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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