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2名大学生南京实习期间死亡,学校对此有责任吗?
求助: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说兰州两名大学生南京实习期间死亡,学校方面对此进行了人道补偿,但是死者家属对校方的这个补偿很不满意,想问问,大学生不在校期间发生死亡,学校对此有责任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据媒体报道,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薛某和陈某在南京一工厂实习期间死亡,死者家属从警方处得知,孩子是在工厂附近的酒店里烧炭自杀。警方表示,学生在自杀现场留有遗书,学生自杀原因有很多,主要为学生有负债,不想告诉学校,不愿拖累家人。据家属称,事后校方表示拿个三万块左右安抚一下,但是他们对此不能接受。
学生家属表示,校方说是把学生委托给了厂方管理,厂方负责给学生发放工资,因此此事应是由厂方负责。但是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学生来工厂上班是校方跟中介公司的合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厂与学生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学生家属认为,学生还未毕业,在顶岗实习期间,仍然是在校学生,不管安排到哪里实习,校方都应对其负责。
从法律角度看,学生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
如需咨询更多内容 请联系大同法制网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