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0-27 18:06:24

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千元,朋友圈什么言论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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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日闺蜜反目成仇,一女子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千元,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什么言论属于侵权?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周倩(化名)与田菲(化名)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还曾与周倩的一位同事谈过恋爱,两人因此成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万元,却仅还了10万元后就没了音信。
       这笔欠款让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将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钱。诉讼期间,田菲撤回了对周倩的起诉,并与周倩前夫达成调解,但对方再次反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清偿。
       于是,田菲开始通过朋友圈向哭诉,称周倩“是个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结前夫骗了我那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菲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
       据此,周倩将田菲起诉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但田菲认为她发布的内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影响范围很小。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还款后,田菲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问题,但她却通过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等方式发布了借款相关内容。虽然陈述了借款情况,但也多次使用了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文字,客观上导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田菲应连续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侮辱、诋毁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发布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有一定证据证明,其前妻与案外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关系,于是他通过朋友圈公布了前妻的照片及详细信息,并使用了侮辱词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男方根据相关证据对前妻作出相应负面评价有一定依据,但男方发布的文字并非对事实的陈述,而属于对个人品行的评价,并存在侮辱人格的语言,超出了评价的必要限度,仍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朋友圈、微信群里骂人,对方可以要求被告的道歉行为必须在其本人朋友圈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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