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0-28 20:50:06

小孩戴设备录下老师打骂,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近日一家长发现自己的小孩情绪异常,就让孩子携带录像设备看看孩子出现什么情况,而携带录像设备记录了教师打骂孩子的过程,小孩如果戴设备录下老师打骂,这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吗?

一、小孩戴设备录下老师打骂,录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视听材料是属于证据的类型之一,所以录像设备录下的录像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证据。成为证据的条件包括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录像要完整、录像要记录事发的全过程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重要类型,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审查视听材料的重点是视频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提供的载体是否原始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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