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求助: 我是某公司平面设计师,可公司领导让我进行绘画、插画及视频动画片等创作性工作。因我有此能力便做了,且做得很好。目前我与公司交涉转岗加工资事宜,公司拒绝了。我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未签版权著作转让协议,我想把自己在公司做的作品用于自己的自媒体,获取相应收益。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书面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你的岗位是平面设计师,公司让你从事绘画、插图及视频动画片工作,如你不同意承担岗位以外的工作,可向公司提出拒绝。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据此,如果你的作品不是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也没有就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你可以将这些作品用于自媒体经营;反之,如果著作权属于公司,则你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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