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0-29 18:40:40

未签合同参加公司团建溺亡,公司担责吗?


       在现实中,一些公司对于短期用工的岗位人员或流动率高的岗位人员,在其报到后暂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安排实习。这种模式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并不能规避用工风险。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19岁的小徐毕业后入职某二手车平台公司,入职20天后,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某山庄开展团建活动。活动中,小徐饮酒后曾独自离开团建的烧烤地点,被同事找回后又再次离开。第二天,公司负责人报警称单位同事失联。当日,小徐被发现在团建地点溺水身亡。小徐父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小徐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昌平法院。
        
       “考察期”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小徐父母称,2019年8月4日小徐入职该公司,第一个月工资为4000元,之后根据收车、卖车的情况提成。团建当天,儿子小徐身着工服参加的公司活动。虽然公司未与小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肯定是存在劳动关系。
       二手车平台公司则辩称,徐某到公司仅为考察学习,该考察是公司与小徐的双向考察,考察结束后,双方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考察期间小徐不接受公司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的约束,且徐某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徐的原单位已于2019年8月1日对小徐做了社保减员,并且小徐和二手车平台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小徐参加活动时身着该公司工服,根据证人证实,公司对小徐和其他员工的要求没有差异,因而认定小徐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此外,从小徐非正常死亡一案中的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其他员工均表述小徐为公司员工,且其中两位员工明确表述其为公司的实习评估师。最终,法院认定小徐与二手车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
       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昌平法院法官表示,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劳动者权利主张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决定了员工是否有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包括获得劳动报酬权、享受年休假权利、缴纳社会保险等。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司虽未与小徐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徐自入职后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并从事公司提供的实习评估师的工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提示,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若公司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要留存好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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