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免责事由,在商事交往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在不可抗力存在时可使当事人从合同束缚中解脱出来,那么不可抗力能不能适用于劳动合同领域呢?
一、不可抗力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吗
比如说在民法、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界定,就是所谓的标准,这个是可以类推适用的,因为劳动法中没有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规则总的来说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这个基本的原理是可以适用的。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不能履约的一方有通知义务,这在《合同法》第118条中有相关规定。这个也可以类推适用,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说在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协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劳动合同语境下不可抗力的构成
接下来讨论在民法或者合同法当中所说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在劳动合同的语境下是否也同样适用的问题。学界通过三步标准判断不可抗力的构成: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但具体到新冠肺炎疫情,疫情作为乙类传染病,实际上在众多的民事合同包括国际商务合同中一般是没有把传染病列为不可抗力的,这种情况是极其少见的。
全国人大已经认为疫情是属于公共卫生事件,是符合三步标准的不可抗力。仅是疫情的发生并不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疫情中的政府管控措施恰恰造成了劳动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政府关于停工停产、封城或者居民不得外出等的相关规定,造成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一些具体情况。不适宜把新冠疫情笼统的称为劳动合同的不可抗力,必须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如果说已经达到了不能履行合同程度的时候才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与合同的履行障碍必须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不可抗力直接引起的,这样才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是可以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领域的,但不可抗力须和劳动合同的不能履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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