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1-5 18:35:00

女子逗狗被咬成十级伤残!谁该担责?


       自己招惹、逗狗,却被狗咬伤,算谁的过错?福建省厦门市一名“90后”女子,被一只可爱的宠物狗吸引,忍不住上前逗弄。不料,脸被狗咬伤,经治疗与恢复,其颜面部后遗瘢痕现状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她将狗主人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宣判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的一个晚上,小芳在一商场遛狗时遇到了同样在遛狗的阿玉。看到阿玉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十分可爱,小芳便上前与狗玩耍。玩耍过程中,狗发出了呜呜呜的低吼声,小芳却仍继续对其进行抚摸。突然该犬将小芳扑倒并咬伤。阿玉立刻将小芳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芳“头部面部多处受伤、鼻部多处擦伤、左侧鼻翼断裂伤等”。经鉴定,小芳颜面部后遗瘢痕现状构成十级伤残。小芳索赔未果,便将阿玉和阿伟告上了法庭。
       小芳认为,其被阿玉和阿伟饲养的狗咬伤,造成头面部多处受伤,阿玉和阿伟应当对此事担责。小芳多次向二人主张赔偿,但二人一直怠于处理,故小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阿玉、阿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阿玉和阿伟辩称,这事是由小芳主动去招惹狗、逗弄狗引起的,主要责任在小芳。小芳作为成年人且同为养狗人士,对宠物犬的脾性及应激反应应有所了解和判断,但其不仅未能审慎对待,还不听阿玉的提醒,纠缠多时并俯身搂抱当时正坐立的宠物犬,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
       此外,事情发生后,阿玉基于同情心,立即带小芳就医并后续多次陪同小芳复诊、探望并垫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已履行应承担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阿拉斯加雪橇犬饲养人阿玉、阿伟持有养犬登记证及犬类免疫证。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按《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应到户外活动,而阿玉违反该管理规定,携带案涉阿拉斯加雪橇犬至公共场所,且事发时未按管理规定对犬只佩束犬链并牵领,导致该犬只扑咬小芳致其受伤,应认定阿玉、阿伟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狗的主人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小芳主动去招惹犬只,且在该犬只已发出低吼声后继续对其进行抚摸,存在一定过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判决小芳主张的包含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中,需自行承担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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