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3-17 09:05:50

业主不交物业费,对不对?



大同法制网综合:不少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与房屋质量、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相关,如住在一楼的业主认为自己不用或者少用电梯,是不是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空置房还要全额缴纳物业费吗?商住一体的小区被商户的油烟、噪音等影响,是不是也可以拒缴物业费?案例一:因房子漏水拒交物业费,不支持2019年1月,某小区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许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许先生缴纳从2009年至2018年9年时间共计2000多元的物业费。许先生则称,他家从拿房装修就出现渗水、漏水问题,多次与物业沟通交流,但物业从未进行过维修,“所以我才不交的。”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于2009年4月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9年的物业费法院予以认定。业主称其房屋有漏水、渗水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予理涉。但根据业主的陈述及举证,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故法院酌情对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减免。案例二: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瑕疵”从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某小区业主孙先生一直未缴纳小区的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19年4月将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在此期间3200多元的物业费,同时还有633天的违约金近600元,共计3800多元。孙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小区内存在各种问题,如路灯不亮、电梯不安全、可视对讲系统无法使用等硬件问题,以及小区保安未定期巡逻导致电动车被盗,保洁未及时清洁导致小区蚊虫蔓延,小区地上设置地桩影响通行,小广告肆意张贴,物业收支未公示、电梯卡限楼层造成业主生活不便等管理不到位行为。法院认为,物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考虑到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所以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同时对业主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予以适当的减免。
“服务”是否到位,是双方的争议焦点,物业不可用 “非常手段”“逼迫”交费一般业主会主张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则主张自己已经尽全力服务了,法庭除了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外,法官还会到小区去实地查看情况,根据在小区现场看到的情况来判定物业服务是否到位。如果确实存在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一方面因为物业确实已经提供了服务,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另一方面也会根据服务质量情况对物业费进行打折。事实上,尽管业主抗缴物业费的理由多种多样,但一旦“对簿公堂”,“获胜者”往往是物业公司。通过法院的判决案例了解到,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最终都补缴了物业费。对此,大同法制网法律专家指出:“按照法规,无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如何,只要业主享受了服务,就应该缴纳物业费。只不过,对于是否应该足额缴纳,要视具体情况来判决。像有案例提到,因为商户的油烟、噪音影响,业主拒缴物业费。油烟、噪音是商户的问题,物业并无执法权,只能将问题反映给城管部门,但是业主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拒缴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证明了自己已经作出了努力,那么法庭会支持物业的诉求。”限制使用电梯等“逼迫”缴纳物业费行为是违法的物业公司在诉讼中胜多败少,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逼迫”业主缴费。有些物业公司使用刷卡系统来限制业主使用电梯,以此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这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另外,将业主家断水断电,也属于侵权。物业公司只能在不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催缴物业费。没有诉讼经验的业主,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大同法制网建议:首先,目前法院都在推行诉前调解,业主们可以提前向律师或有经验的从业者询问,对于同类案件的调解结果有个大致判断;其次,不能以抗缴物业费的方式来“据理力争”,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应该收集证据,在调解中寻求更大的物业费折扣;最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有处罚权,业主可以通过住建部门、街道办、社区维权,一般比司法途径效率更高。(综合淮海晚报、法务之家、湖南高院信息 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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