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认定彩礼中不应当返还的部分?
彩礼在普通人的理解中,尤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这是两个家庭对新人的一种祝福,也是为了嫁娶这个重要的仪式中不可少的。当今,“天价彩礼”陋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何认定彩礼中不应当返还的部分?
一、民法典如何认定彩礼中不应当返还的部分
彩礼中不应当返还的部分包括以下两种: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二、彩礼是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虽然是婚后取得,但由于彩礼本身含有赠与性质,即有协议,彩礼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如今彩礼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可以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否则就是“天价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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