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有什么规定?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0-11-21 18:20 编辑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发包给村民承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登记的,那么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有什么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办理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在继承下土地承包权之后,作为继承的承包方,你可以享有下面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也相应地,你还要承担下面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在继承过后,你还需要关注剩余的承包时间,避免耽误农作业。而按规定,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承包人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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