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3-25 10:29:55

如何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



问:股权发生继承或赠与时,如何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答:这些在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承认在发生股权的继承、赠与时,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那就会出现“同等条件”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股权的继承与赠与往往都是无偿的,如果允许其他股东以此为“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必然损害继承人与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承认在发生股权继承、赠与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似乎又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毕竟股权的继承与赠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股权对外转让的一种形式;而且如果不承认股权发生继承、赠与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样有损公司的人合性和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某公司有三个股东徐某、胡某和曹某,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3.33%的股权,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2月,徐某与其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徐某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33.3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子,胡某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同意。随后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某之子,以及徐某将其所持公司的33.33%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子等事项进行决议。徐某与胡某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曹某对此不同意,且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曹某认为徐某与其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股东优先购买权,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其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剥夺了作为股东的曹某的优先购买权,因而缺乏形式要件。法院据此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徐某以无偿的方式向徐子转让股权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父子关系,原告无权主张以无偿的方式受让股权。但原告可就转让的价格与徐某充分协商,或者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无论是股权的继承,还是本案的股权赠与,都是一种股权的转让行为,但由于一般不涉及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表现为无偿转让的形式。本案例所给出的结论就是,在股权无偿转让的行为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存在的,也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但考虑到类似股权无偿转让的特殊情形,比如本案的拟转让股东与拟受让股东系父子关系等,其他股东无权要求无偿受让拟转让的股权的。
笔者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应该是针对股权的有偿转让,这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的价格等条件,股权的继承与赠与属于股权的无偿转让方式,没有形成股权转让价格和其他相关条件,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同等条件”。鉴于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权继承与赠与时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应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就此明确约定。(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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