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回“自己的”东西 犯法吗?
不只是抢别人的东西才构成抢劫罪,有时候抢“自己的”东西也会构成犯罪。广东东莞一男子因无力还债,竟然纠集他人将自己质押的车辆暴力抢回,结果把自己送进监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认定该男子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无力还债纠集他人抢车
法院通报显示,赵某坤曾向操某辉借款7万元,并将其名下一辆轿车质押交付给操某辉。2016年1月28日,双方在借条上约定,赵某坤如延迟15天归还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有权处置赵某坤的车辆。从2016年6月开始,赵某坤已无力偿还欠债。
2017年1月8日,赵某坤通过微信告知操某辉,可以将车卖了抵债。但操某辉没有将车卖掉,而是自己使用。
2017年2月7日,赵某坤纠集并指使任某兵等4人(均另案处理),合谋将上述轿车抢回。待操某辉的儿子操某华独自驾驶上述轿车时,任某兵等4人驾驶作案车辆故意轻微追尾剐蹭。趁操某华停车查看情况时,任某兵等人将操某华挟持至其所驾驶的轿车后排座位上,对其进行殴打,之后在驾驶该车途中将操某华推下,然后继续驾车与赵某坤会合。随后,赵某坤驾驶抢回的轿车逃离东莞。
经侦查,公安民警于2017年12月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一酒店房间将赵某坤抓获,并缴获被抢轿车(价值12万余元)。归案后,赵某坤的家属向操某辉偿还7.8万元。
构成抢劫罪获刑四年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刑法明确规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使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时也不应当受到侵害,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次,赵某坤抢回涉案车辆后逃离东莞,并未将此事告知操某辉,亦没有偿还借款,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再次,赵某坤供述案发前与任某兵等人共谋的内容已具有暴力、胁迫的概括犯意,且同案人亦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劫取涉案车辆的行为。综上,赵某坤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方法劫取操某辉合法占有的车辆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关于抢劫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操某辉的实际损失是因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权导致其债权的实现缺乏保障,因此,赵某坤抢劫数额应为其所欠操某辉的借款金额。截至案发,赵某坤欠操某辉本金及利息约7万元。
综上,东莞中院依法判决赵某坤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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