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1990年3月18日,黄某与彭某登记,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龙。1996年,彭某、黄某俩共同购买了住房1套。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就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所有财产都归女儿小龙所有,谁做,谁住房子。另约定,监护人由彭某担任。 同年4月4日,双方通过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后,彭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一直与小龙在该房居住。2008年因彭某与她人。为明确产权关系,小龙从2009年4月起,要求彭某将该住房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分歧】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作为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都归女儿小龙所有。这一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故本案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处理内容,自登记离婚时就已生效。
【管析】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能简单视为中的赠予合同而首先选择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一份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协议,因离婚协议内容产生的纠纷,应首先考虑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黄某与彭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对于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订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不能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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