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沙射影间接骂人侵犯名誉权吗?
没有指明道姓地对他人进行贬损,但言语中提及的要素已让人明白其所指何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知名网络主播“辛巴”因被另一主播“李大瑞FR头子”称为“仓鼠”,2人产生纠纷。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该案审理情况。两知名主播网络开战
辛有志、李久战均是快手App上的主播。辛有志在快手上的用户昵称为“辛巴818《我欲乘风》”,有3400万余粉丝;而李久战用户昵称为“李大瑞FR头子”,有450万余粉丝。
2019年4月下旬,辛有志发现微博账号“网红大八卦”发布标题为“李大瑞喊话辛巴你是个啥!”的微博,其中附有一段李久战直播的视频录像。在该直播视频录像中,李久战称:“你看这一年啊,年前时候由于跟‘仓鼠’,这个‘仓鼠’也挺可恨……”
辛有志认为,李久战在视频中以“仓鼠”这一贬损外号指代他,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言语对其进行攻击,还虚构其趁人之危,在背后说坏话等虚假事实,这些恶意诋毁对其社会评价产生了恶劣影响,侵害了其名誉权。
因此,辛有志将李久战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李久战在快手平台直播中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2万元。
面对辛有志的控诉,李久战辩称,“仓鼠”在直播中并非代指辛有志,纵观整个视频也无法证明“仓鼠”与“辛有志”“辛巴”有任何关联。涉案视频的标题“李大瑞喊话辛巴你是个啥!”系微博博主命名,而非他填写。并且,该视频并未产生任何网络、经济、社会影响。
审理:化名也可构成侵权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李久战在快手App上的直播行为是否侵害辛有志的名誉权?若构成侵权,李久战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指向特定人的方式并不限于直接表明其姓名,还可以别名、化名甚至通过描述特定事件等指向他人,使人合理地理解其内容是指向特定人的。
该案中,李久战在直播中使用“仓鼠”这一代称,评价了“刷礼物”事件、“卖路虎车追求某雪”事件和与“二嫂”的“网络争吵”事件,观看直播的观众和微博用户已根据直播内容将“仓鼠”理解为辛有志,并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辟谣。据此,可以认定李久战将“仓鼠”指代为辛有志,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同时,李久战在直播中多次使用公认的、具有侮辱性的词汇作为句子成分。虽然李久战并未直接使用上述词汇侮辱辛有志,但其多次使用粗言秽语,贬损辛有志人格意图明显。且李久战的直播过程约有1.5万人观看,引起观众的评议和对李久战的附和,已产生一定社会影响。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李久战的行为已侵害辛有志的名誉权,应向辛有志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维权而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于辛有志未举证证明其精神遭受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辛有志作为直播界的知名人士,应持有较高的容忍度,其主张精神损失费3万元,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李久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快手App直播中向辛有志赔礼道歉,为辛有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李久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辛有志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辛有志其他诉讼请求。
李久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根据受众普遍理解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人身权利。在互联网时代,一些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络直播等途径发布贬损他人的言论时,往往不直接指出对象的名称,而是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间接方式暗指他人,使其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可以根据言论信息受众的普遍理解,结合特征要素的对应性,合理确定言论指向对象,进而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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