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员工与公司间属于劳务关系吗?
在单位工作的时候,也难免会因为公司的业务需求派遣到其他的公司上班,这个公司派遣过去的员工一般来说和一般的员工是有差别的。那么派驻员工与公司间是否是劳务关系呢?
一、派驻员工与公司间是否是劳务关系
一般派驻的员工和公司仍然是劳动关系,如是借调情况的,要依据实际来确定是否是劳务关系。
(一)、派驻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
1、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约定处理;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二)、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者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借调单位):
1、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2、但借调单位与劳动者或原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的,应分别情况确定一方当事人。
二、被单位派遣到其他公司上班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如果是受到公司的派遣和现在的公司存在的工作关系,一般来说是属于派遣关系,和以前的公司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公司之间需要签订派遣协议,在这个协议里面要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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