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2-7 19:23:09

员工在家加班意外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今社会加班已成为常态,而在家办公出现意外伤亡是否属于工伤呢?
案情简介:  王某在保险公司工作,负责医疗查勘与定损及外联工作。2018年5月11日晚上20:00,王某在家中使用微信与客户和同事处理理赔事宜时,突然感觉一阵胸痛,救护车赶到现场后立即将王某送入医院抢救。次日下午14:00,王某因主动脉夹层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王某所在的保险公司向市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社保部门认为,王某受到伤害时是在家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之后王某的家属向省社保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社保部门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社保部门行政行为。最后王某家属将市社保部门、省社保部门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省社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市社保部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王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一,从对该项的理解来看,视为工伤(亡)的条件主要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其次从王某的工作性质来看,王某为某保险公司的人伤查勘员,王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人出具的岗位说明及第三人员工的证言等证据均可以证明王某所处的岗位属于外勤性质,具有工作地点、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定时的特殊性,不能因突发疾病发生在家中从而否定工伤情形的存在,而应结合证据反映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法律提示:  基于案件的复杂性,并不能因为该案件认定工伤,以后所有在家工作发生意外都可以视同工伤。本案中王某的工作地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某些工作只能在固定的工作场合进行,如果换一个地点工作时突发疾病,就难以认定为工伤。另外,王某的同事、客户提供了通话记录与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王某在发病前后,一直在处理工作上的事,如果没有完整的证据支持,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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