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2-22 18:32:40

商品房“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认定?


求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请问,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判断标准,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首先应遵从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参照一般商品房质量交付标准,并考虑购房人的合理期待。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擅自变更商品房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2)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层高明显偏离合同约定且未告知买受人;(3)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 (4)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5)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6)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7)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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