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0-12-24 20:38:26

合伙公司注销,应该如何清算?


求助:  今年初,我和朋友利用他任职公司的地址注册了一家公司,当时我们只完成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未开通对公账户。现在我想把公司注销,但对方要求我支付申请工商注册的费用及公司注册地半年的租金。公司注册地是朋友任职公司的办事处,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他现在以我们合伙开公司但我没有出资为理由,强行扣押了我几万元的私人货物。请问,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根据该解释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若你与朋友就设立公司签有公司章程或相关材料,明确出资方式或期限,则按照协议履行;若双方没有相关约定或认缴出资没有到期限,则在注销公司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全体股东一同清算、承担。  建议你与朋友及时沟通协商,以便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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