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和拾得遗失物有哪些区别?
在生活中,很多人会经常将自己的物品丢失,在丢失之后基本上是追不回来,如果丢失的物品非常贵重,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而在法律上对于遗失物有着先占和拾得的概念,很多人对此概念不是很清楚,那么先占和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先占和拾得遗失物有哪些区别?
拾得遗忘物法律后果,《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一般盗窃罪的认定,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
对于遗忘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单纯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的“变自己占有为所有”的行为(例如拒不归还),则就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可以成立侵占罪。因为在特定场所下(如机场、火车、旅馆)遗忘的财物,场所的管理人员就自动取得对物的占有,所以拾得人还可能涉嫌盗窃罪。
先占和拾得遗失物区别:
一、对象不同
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先占;拾得遗失物是不当得利的行为,遗失物是有主物,他人丢了遗失物,但仍然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无权占有。
二、依据常理不同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先占,前提是先占的东西处于无人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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