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他人游戏装备是盗窃吗?
盗取游戏装备、盗窃游戏账户转卖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盗窃?
案例一
杨某出卖游戏账号后,通过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的方式再次登录,盗取其中的游戏装备转卖他人。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对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对随案移送的用于犯罪的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案情经过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将其手机网络游戏“王者传奇”的游戏账号,以6000元价格卖给胡某,但未更改该游戏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2019年10月,杨某利用向其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私自登录该游戏账号,并将该游戏账号的游戏装备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且未告知徐某该游戏装备系其盗窃所得。经鉴定,该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6408元。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胡某的书面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汪某和蔡某是四川老乡,通过玩一款“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而熟识。两人没有正式工作,便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手头紧的时候,出售自己修炼的等级较高的技能或游戏人物来维持生计。后两人发现有人在游戏里喊话“要收售各类游戏内的装备”。汪某发现此人的装备都很不错,便萌生邪念,与蔡某商量盗取这些装备。
很快,汪某就和对方交流了起来,并顺利套出了对方的基本信息。通过一段时间观察,汪某初步确定马某的QQ帐户即为马某“地下城与勇士”的登陆账号。
2013年3月,汪某和蔡某专程赶到苏州,利用获取的马某的个人信息,设法盗取了马某的QQ帐户,并以此登陆“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将马某游戏账户内游戏装备盗走。
在苏州停留两天后,两人回到四川老家,将游戏装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游戏商人,共获利4万余元,钱款两人平分。
4月10日,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根据技侦手段,在四川省乐山市某单元房内将两人抓获。到案后,汪某和蔡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网时间、脑力劳动所得,有价值性;网游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是通过支付真实货币取得,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案中,汪某和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并责令两人退出赃款,发还被害人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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