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6 19:30:36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约定包含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体现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商业利益等财产性权利与劳动者的生存权、自主择业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那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从而形成了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办法,就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劳动者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按照《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高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反之,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增加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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