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7 18:24:57

4S店内买车试驾发生事故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7 18:26 编辑


       “本人在试驾过程中,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如因本人原因给本人或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或损失;给所试驾车辆造成了损失;给其他车辆或道路、场地等设施造成损失,全部损失皆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经销店无关。”消费者在到汽车销售服务4S店(简称4S店)买车试驾时,很多4S店提供的试乘试驾合同中,会有类似的上述条款。
       不过,如果在试驾发生事故后,赔偿问题并不能像该条款规定的一样简单,其不仅涉及到购车者和4S店的责任划分,还涉及保险公司的赔偿等问题。
        
  4S店有谨慎注意义务
       此类案件的矛盾纠纷,首先涉及的是4S店与购车者两方。2020年5月,张小进到河南省新郑市某4S店买车试驾车辆时,与4S店签订了《试乘试驾协议》。协议载明:试驾人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所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保证乘试驾车辆的安全和完好。如因试驾人的违规行驶和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将全部由试驾人承担。协议上还标明了试乘试驾路线图、往返里程和需耗时长。
       随后,张小进在4S店销售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试驾,在试用该车的50米寻迹倒车功能时,与该4S店另一客户的车辆发生碰撞,最终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因为双方始终无法就试驾车辆赔偿事宜协商一致,4S店将张小进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小进赔偿其车辆维修费25042元及贬值损失1万元。
       张小进则认为,4S店即使想要展示车辆独有的功能,也应该有专业人员演示以后,详细告知此功能,并在试驾人试驾之前强调使用该功能时的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试驾特殊的、不常用的功能应该在封闭安全的场地进行驾驶,而不是在公共的人多车多的地方进行试驾;其试驾完全按照4S店的指导去试一个不太了解的功能,才会出现这次事故。4S店的不专业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试驾人承担。
       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小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试驾不熟悉的车型,在未向销售人员详细了解该车各项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造成其试驾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并受损,故对4S店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4S店作为车辆销售企业,熟知其所销售车辆的功能及使用方法,作为提供试驾服务的单位熟知试驾规范及注意事项,对顾客的试驾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首先对试驾的车辆应作详尽的介绍,其次应选择宽敞开阔的场地进行试驾,并应挑选驾驶经验丰富,且对于试驾车辆熟悉的驾驶员来指导试驾人员驾驶,而张小进在试用50米寻迹倒车功能是在人车往来、前后停靠有车辆的狭窄过道内进行,且4S店提供的试驾陪同人员只是其公司的销售人员,未将驾驶车辆的特殊性能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张小进,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张小进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张小进应对4S店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4S店自行承担50%的责任,判决张小进应赔偿4S店车损13521元。本案损害发生实际系道路交通事故,4S店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中,法院明确4S店对顾客的试驾应该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判决的一起同类型案件,法院认为4S店还应负有保障性义务:4S店为消费者提供试驾服务是其销售手段,期望通过消费者试驾后与其缔结买卖合同获益,故4S店应负有审查试驾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试驾车辆应取得牌照并投保相应的保险、推荐适当的试驾路线、保障试驾人的人身安全等基本的保障性义务。
       此外,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胜利表示,关于试乘试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损解释”)第8条还规定了一种情形: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另外,前文所述购车者在试驾之前签订的试乘试驾协议的部分条款明显存在有失公平或者加重试驾者责任的情况,这样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判决的一起同类案件中,法院认为,试驾者与4S店签订的试驾协议是格式合同,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该案中的《试乘试驾协议书》正是4S店拟订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显然免除该公司的责任,排除试驾者的主要权利,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投保后应先由保险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一般4S店提供的试驾车辆都是登记在自己名下,上了牌照并且上了保险,甚至险种还会比一般的车辆齐全。
       对于上了保险的车辆,试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就涉及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此前这类案例赔偿的重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49条以及前述“道损解释”第16条、1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意见等。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则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但是增加了“管理人”的表述,该条款明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13条则在吸收了“道损解释”第16条内容的基础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19年9月,赵蕾到辽宁省辽阳市某4S店买车时,在试驾过程中造成了车辆损坏。随后4S店将赵蕾和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但是随后又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赵蕾赔偿其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4S店与保险公司系保险合同关系,4S店有权利选择侵权人赔偿责任,而非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利,故被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赵蕾应该赔偿4S店财产损失人民币1050元。
       赵蕾不服一审判决,继而上诉。二审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道损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本案中,上诉人在试驾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应当予以支持。但该车因保险理赔造成下一年保险费用上浮,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增幅部分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S店车辆损失1050元。
       律师提醒消费者,试驾之前要充分了解车辆的功能,驾驶注意事项等,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和纠纷。此外,在签订试乘试驾协议之前,更要注意其格式条款是否存在不公平或者加重己方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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