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4 19:13:28

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


       施工合同纠纷中,特别是合同提前终止或者合同无效后,承包人拒绝退场,经常成为承包人逼迫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或者实现其他目的的主要施压手段。那么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有什么,包括哪些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包括两种情形:
  情形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者终止时,对于双方已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情形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部分情况下工程尚未结算,通常主要为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以扣押、拒绝交付建设工程的方式对抗发包方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曾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既然承揽合同中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也应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所施工建设的工程。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本案强盛公司的答辩和反诉理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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