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5 18:46:28

在建建筑可以作为抵押物吗?


       抵押能给抵押方带来资金周转,减轻资金压力;同时又能让银行获利;还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属于三方受益的事。那么在建建筑能不能作为抵押物,在建建筑可以作为抵押物吗?
  在建工程是符合抵押物条件的就可以作为抵押物,所以说只要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在建工程就能抵押。
  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抵押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并且只能向银行贷款;
  第二,抵押人取得合法的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并且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第三,在建工程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是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必备条件,不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债权人就不能取得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虽然在建建筑物并未形成可以依据其目的具有使用功能的不动产,但由于其附着于土地不断投入建筑材料进行施工,客观上有成为建筑物的可能,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权登记。在建建筑物大多数情况下一直在建设,具体状态在不断变动,抵押时如何确定抵押物的范围,是否需要实地查看时明确建设的楼层,抵押后建设的楼层是否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也应根据在建建筑物的性质来判断。
  在建建筑物应作为一个整体登记和抵押,既包括抵押时的建筑状态,也包括其后不断的添砖加瓦建设的楼层。抵押后增加部分没有独立性,也应视为在建建筑物的一部分。由于在建建筑物抵押大多是为了获取进一步建造的资金,这些资金形成的新增的建造部分一并作为抵押权标的并未损害抵押人利益,一并处分更有利于在建建筑物价值的实现和后续的完工,避免争议和纠纷,也是保护预购商品房购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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