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钻戒在离婚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这句经典台词,迎合了众多女性对爱情的期盼,男方也乐于以此来表达自己对爱情的忠贞,于是购买钻戒便成了年轻人婚礼的标配。但当感情走向尽头的时候,价值不菲的钻戒要怎么分割?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请看下面这则案例。杜先生与刘女士高中时就是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4年6月6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9日,在双方举办的结婚仪式上,杜先生将购买的一枚价值两万多元的钻戒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刘女士,并亲手给其戴在手指上。谁知好景不长,2015年6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2017年5月,杜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请求中,杜先生要求对钻戒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庭审中,刘女士认为钻戒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钻戒是杜先生在婚后购买,但却是作为结婚礼物赠送给刘女士的,且这种赠予行为是杜先生当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赠与行为有效,该钻戒应该归女方刘女士个人所有。且钻戒在购买之后,仅归刘女士一方使用,应认定为其专用的生活用品。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钻戒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杜先生无权分割。
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钻戒是杜先生在婚后购买,但他却在结婚仪式上送给刘女士,并亲手为她戴上。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动产的钻戒一经送出,其所有权就发生变化,从归杜先生所有变成归刘女士所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钻戒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从刘女士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作为争议物品的钻戒,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在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故此,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规定,该钻戒应该是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钻戒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这时钻戒就不应该算作“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属个人财产,而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转自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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