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没有生产日期能索赔吗?
求助: 我在超市买了一些散装零食,买回来发现零食的预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可否索要10倍赔偿?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零食的预包装上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应注意保存证据,不仅要保留好购物小票、收据、发票等购物凭证,还应妥善保管所购食品内容和外包装的完好,防止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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