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24 17:08:07

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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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要来了,什么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居住权对于买卖房屋有什么影响?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原则上,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提示的是,设立居住权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日常生活中,基于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借用关系而对特定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以及基于家庭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居住现象,如未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兄弟姐妹间的合住等,都不属于《民法典》中所设立的“居住权”情形。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居者稳定有其屋,解决最现实的居住需求问题,因此其更注重对房屋这一物的使用而非收益。基于此,法律设定的居住权也就不能转让或继承。但在出租方面,留有余地,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同时,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点也不同于租赁。
居住权对于房屋买卖的影响:
       现有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及买房人交易前一般会查询所售房屋明确的权属、是否存在司法查封,以及房屋上设立抵押情况;今后,房屋居住权的设立也将是二手房买卖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方能设立,而如果所交易的房屋上设立有居住权,居住期限较短、临近到期尚可;若居住期限较长,那么该房屋可能会遇到交易受阻,因为居住权尽管在操作上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但新房屋所有权人也无法赶走房屋居住权人,如果所购房屋对买房人来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则很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此种情形,在继承关系同也会同样存在。
什么人可以享受居住权:
       居住权的应用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对保障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比如说,一对夫妻离婚,因为女方婚后是家庭主妇,在这段婚姻中,既没有上班攒下钱,离婚后也可能因为当了多年主妇难以找到工作。即便这个房子是婚后买的,其夫也有一半的产权,如果她要这套房子,那她没钱买下其夫手中一半的产权,如果放弃房屋所有权,那她这辈子可能都买不起房,将居无定所。
       有了居住权后,女方可以放弃房屋所有权,约定离婚后女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并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约定居住权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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