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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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无效。 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涉及格式条款。它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比如用水、用电、机票、火车票、保险等等。一般人用水用电都是把自己的信息交给对方,然后对方就会供水供电。那为什么没有人专门跑到水电部门跟人家协商下价格、供水供电系统怎么走呢?
这体现了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一方提前把合同条款拟好,不和消费者协商合同细则,只让消费者选择性地填写、勾选相关信息。这样一来,这份拟好的合同里面,不需要消费者改动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可以重复使用,降低合同的时间成本,提高效率。可是在合同法领域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通过某些形式固定下来,那么这份合同就能约束双方。换句话说,只有平等协商过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那格式条款没有经过双方协商,是不是也就没有效力了?再者,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公平原则,只有通过协商,才能保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公平,值得被法律保护。那格式条款是不是也可能极大地保护了制定方,忽视了另一方?
所以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方拟定格式条款的时候,应当合理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格式条款涉及到免除、减轻提供方的责任,提供方都应当合理提示对方,譬如字体加粗、字体颜色改为红色,并且作出相应的说明。一旦提供方没有尽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可以不成为合同内容,对方可以不收到该格式条款的约束。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7条第2、3项的规定,“(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方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那么,对于消费者填写、勾选的条款,还是格式条款吗?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中的争议就包括消费者填写、勾选的内容和该条其他内容之间的争议,所以它仍然是格式条款。二者的文义产生冲突,且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对提供者较为不利的条款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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