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下的“咸猪手”,你中招了吗,
入夏后,随着天气逐渐升温,人们的衣服也越减越少。街上,不少爱美的女士身着时尚的吊带衫、短裤、超短裙消暑降温,整个夏日,处处上演着各种时装秀。然而,这个时节对于女性朋友来说,乘坐公交车是件非常令人头疼的事情。因为车厢人员拥挤,加之天热衣着单薄,难免遭受“咸猪手”和色狼的骚扰。针对“咸猪手”不文明行为该如何定义呢?我们日常所说的猥亵,又该怎么确定其行为呢?什么是“猥亵”?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狭义的猥亵,如当众对对方性感区抠摸、搂抱、吸吮、亲吻、舌舐、手淫等行为。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
针对“猥亵”行为的法律条款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男子公交车上猥亵女乘客被行拘
案例一:2016年7月17日,35岁的男子谢某在公交车上,以用生殖器触碰对方身体的方式,对同车16岁女乘客小美(化名)进行猥亵。在小美及其母亲报警后,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某因实施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之处罚。
案例二:2017年4月7日,55岁男子安某在公交车上,用手及下体分别对同车三名女性进行猥亵。后被同车乘客抓获,其对猥亵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均有在场群众的指证和证词,安某的陈述,及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明。安某因实施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之处罚。
大同法制网提醒
类似案件经常在人多拥挤的公交车上发生,一些被侵害人在被猥亵后通常采取更换位置、下车等方式躲离违法嫌疑人。而违法嫌疑人往往就是利用被侵害人羞怯、不愿惹事、怕报警后自己的信息被公开等心理对女性实施猥亵。
在此,建议广大女性朋友:要勇于同此类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交车上,尽量在女性比较多的位置站立,同性之间相互依靠要相对安全;当遭遇到猥亵时,可以选择向司机靠近,如果继续发生刻意的肢体接触,可以向司机求助;遇到类似情况后,可采用大声斥责等方式,引起同车乘客注意,争取同车乘客的帮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或请他人报警;保留证据,如请在场亲眼看见的乘客一同到公安机关作证,或者留下现场乘客的联系方式,以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李旭 刘艳玲编辑: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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