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警 发表于 2017-9-11 09:05:08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工龄也算数



   【案情回放】:2006年1月,魏先生入职于天津某建筑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16年5月初,公司召开员工大会称因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亏损,且预期没有改善前景,经公司股东协商同意将公司提前解散清算,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公司根据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魏先生支付工龄为8年零5个月共计8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魏先生的这份工作是一家三口唯一的经济来源,劳动合同解除后短期内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并且魏先生认为,自己明明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多,为何只算8年工龄?因此,魏先生针对公司的这一补偿决定于2016年6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06年1月到2016年5月共计10年半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后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建筑公司向魏先生支付10年半的经济补偿金57750元。
    【案件评析】:大同法制网律师团认为,本案值得评析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司提前解散清算,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工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公司应该支付多少年的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提前解散清算,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魏先生所在公司提前解散清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工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入职员工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应该支付多少年的经济补偿金?
    魏先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公司工作了2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魏先生的工龄应为10年零5个月,单位应当向魏先生支付10个半月的工资,即5500×10.5=57750元。
    总之,无论是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之前的相关法律都规定,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实际入职之日起计算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法定义务,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全额一次性支付。因此,仲裁裁决是正确的。(谷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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