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5-11 10:49:00

微信向单位请假,是否可以?法律怎么看?

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职工为同事或者用人单位到法庭作证需要遵守什么新规则?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它既为民事诉讼证据建立了新规则,也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规章制度、收集保管用工材料,劳动者依法维权产生深远的影响。 北京平谷法院民二庭法官李东杰以劳动争议案件为背景对新规做了相关解读。


电子数据 真实性应结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新施行的《规定》中,“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李东杰介绍,在网络化社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通过网络方式(或者电子数据方式)进行信息记录、交流也已经变成常态。 她强调,电子数据的举证应确保真实、完整、有证明力。真实性应当结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比如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质证和陈述 法院有权决定质证方式和是否到场 李东杰指出,劳动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信息互动,很多是没有书面材料的,这为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巨大的困难。而《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书面质证方式、到场接受询问的规范,“法院有权决定质证方式和是否到场。” 她介绍,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证人作证 签署宣读保证书和接受各方询问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友证言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对此,《规定》还全面系统明确证人作证的规范。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李东杰提醒,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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