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2-14 21:21:00

盗刷他人支付宝余额,数额不大后果很严重!


案例:
       2020年5月初,张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的支付宝被人盗刷,随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邻居李四有重大嫌疑。李四作为张三的邻居,是如何获取张三的支付宝账号密码的呢?
       李四在温州市某手机二手市场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内还保存着以前主人的个人信息。随后李四获取了张三的支付宝账号。看着支付宝余额心生贪念,随后便利用支付宝使用支付码支付1000元以下金额不需要密码验证这个漏洞,在2020年4月7日至5月4日期间,4次盗刷张三支付宝,累计金额有3899元。
       法院认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分析点评:
       1、李四利令智昏。以为使用支付宝神不知鬼不觉不会被抓,殊不知只要你使用支付宝便会留下蛛丝马迹,最后邻居做不成,还要吃牢饭。
       2、李四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从李四盗刷行为看,李四在获取张三的支付宝信息后,通过分析研究支付宝漏洞从而盗取了支付宝金额,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在行为上存在多次盗刷行为,先后4次盗刷张三支付宝账号,盗窃罪成立无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查院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万元至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至50万元。司法解释还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终法院对李四的判决为: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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