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5-12 16:46:10

未成年人骑母亲摩托车撞伤人

□ 案 例    2018年10月的一天,未成年人张小亮在没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开着妈妈李爱丽的摩托车外出。在开车的路上,张小亮不慎将行人王由撞倒,致王由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小亮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由不需承担责任。    经查,张小亮驾驶的摩托车为其母亲李爱丽所有,且其父母已离异。王由要求张小亮赔偿,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王由将车主李爱丽及张小亮、张小亮的父亲张有亮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李爱丽作为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同时又是张小亮母亲,在明知张小亮未成年(起诉时已成年)且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将摩托车交由其驾驶,以致发生事故,其对于事故造成王由受伤具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由李爱丽、张小亮分别承担40%、6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张小亮未成年,张小亮及其父亲张有亮均认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李爱丽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小亮及张有亮共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汤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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