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说法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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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饭店吃饭,然后发现自己的手机被偷了,然后商家跟我说这个跟他们没关系,他们店里有那个“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标语,说我该找谁找谁,这种商家“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说法是合法的吗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这样用标语来推卸自己责任的方式是无效的。这类标识属于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这项条款不仅单方面地免除了酒店因为自身原因而造成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还直接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别看各家酒店都写了这么一条规定就不维权,其实,他们压根不占理。
之前就有媒体报道,一酒店在客房里张贴“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酒店概不负责!”的提示语,被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认为张贴此类提示语,免除当事人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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