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离职要单位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吗?
★案件概况★
李某某于2002年9月18日入职深圳某某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搬运工,2003年7月起公司先后为李某某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未按李某某实际工资基数而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缴费,自2012年9月1日起的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1日,李某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等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某离职因经济补偿及高温补贴等,与公司没有协商一致,于是李某某先后将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5761.40元、高温津贴1500元、经济补偿金44650.8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475元等。
★争议焦点★
员工以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未按李某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行为,不属于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高院再审,对李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支持。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虽然为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参保缴费基数并没有按照规定去做,大多数只是按照所在地规定的下限基数去缴纳,没有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去参保缴费,这样对员工的社保权益是有损害的。这种未足额缴费行为,大多数地方法院的观点是,用人单位只是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而非未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即使员工投诉要求单位足额缴纳,而单位仍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的情形。合肥律师刘志汉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以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大多数认定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将达不到支持。
第二,当员工遇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应给予赔偿。
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不仅仅要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也需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果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员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举个例子来说,员工实际工资8000元/月,而单位以3000元为其参保缴费,当员工发生工伤,在享受伤残补助金时社保机构将按3000元/月计算,这样就存在每月5000元差额,造成这些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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