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
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所引发的纠纷,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案由的确定
赠与合同纠纷: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人,属于赠与合同,无过错方配偶可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进而请求返还财产。参考案例:(2017)粤01民终4008号
返还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后,受赠人对财产的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无过错方配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婚外第三人返还财产。参考案例:(2018)湘12民终1851号
侵权责任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用此案由需要证明被告在取得款项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参考案例:(2017)粤06民终1946号
其他案由还有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原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
1.无过错方配偶以受赠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由于过错方处分的是共同财产,因此非过错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是适格的原告。
2.无过错方配偶以赠与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如果起诉时夫妻已经离婚,可以列原过错方配偶为被告。参考案例:(2019)鲁13民终4257号
如果起诉时夫妻双方尚未离婚,可以列过错方配偶为第三人,也可以列过错方配偶为被告,因为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种赠与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有重合之处,符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这样保障了非过错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也可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参考案例:(2019)粤05民终281号
3.夫妻双方以受赠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对此,最大的争议在于过错方配偶能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如果肯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权利,是不是反而使这类人“人财两得”,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因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过错方配偶不是适格原告。参考案例:(2018)湘12民终1851号。
三、赠与行为的效力,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赠与行为无效
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此类案件中,一方赠与婚外第三人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一般情况下婚外第三人主观上并非善意,也没有支付合理对价,难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最后,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参考案例:(2018)京0105民初94222号
(二)认为赠与行为部分有效
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意味着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份额,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而将配偶所有的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无效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曲解了婚姻法的含义,也与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背道而驰。
参考案例:(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098号
(三)认为赠与行为有效
这种观点认为,在私法领域,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持婚外两性关系的和赠与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虽然维持婚外两性关系不符合道德要求,但这只是赠与人的动机,动机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两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从负担行为的角度来说,只要赠与行为据以实施的赠与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从处分行为的角度来说,有学者认为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他人之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有权处分,因此赠与行为有效。
参考案例:方雅诉杨姗返还财产纠纷,参见金林理:“发妻与二奶的孽债之争”,《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10日。
参考文章:梁慧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之(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四、返还的范围,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认为婚外第三人应当全部返还受赠财产。
在夫妻双方没有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或在婚内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夫妻各自的份额。而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无效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产。
参考案例:(2019)粤05民终281号
(二)认为婚外第三人只需返还部分财产。
第一种理由来自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丈夫的赠与行为部分有效。
第二种理由来自传统民法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相关理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丈夫基于维持婚外两性关系而赠与对方财产,构成不法原因给付,因此,即使双方赠与行为无效,丈夫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我国民法中尚未有明确的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规定,但实践中有据此所作的判决。
参考案例:(2015)溧洪民初字第82号
五、返还的财产类型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向婚外第三人赠与的财产性质不一,当财产性质发生转化时,返还何种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再将房屋赠与婚外第三人,夫妻共同财产就由购房款转化为房产,一般判决返还房屋。
参考案例:《丈夫婚内将房产赠与“小三”?法院:转让行为全部无效!》,载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8月27日。
2.夫妻一方将钱款赠与婚外第三人,婚外第三人再以自己名义购房,一般判决返还钱款,但如果能够证明赠与钱款的目的就是为了买房,也可判决返还房屋。
参考案例:(2019)粤19民终2852号。(2014)泉民终字第1529号
3.婚外第三人以自己名义购房,再由夫妻一方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判决返还房屋还是购房款,法院观点不一,需要结合相应证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一方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的出资行为,可以佐证其赠与婚外第三人房屋的意思表示明确,判决婚外第三人返还房屋较为合理。
参考案例:(2018)粤0783民初1415号
六、结语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因此维护婚姻的稳定,保证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是重中之重。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此类纠纷有法可依,法官判决有据可循。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三)》四条: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崔名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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