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同事工资单被开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案件概况★
▼刘某于2018年5月16日入职无锡某某大酒店,从事健身顾问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2日刘某健身中心前台,私自拆开察看密封的同事周某工资单。周某发现工资单不知被谁拆开后,将此事反映给了酒店。2018年7月5日,酒店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7月8日以“窥视同事隐私”,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行为准则规定,解除酒店与刘某之间的除劳动关系。
▼刘某某对酒店处理不服,2018年8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酒店解除劳动合同非法,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对刘某主张不予支持。刘某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应属员工个人隐私,酒店认为刘某私拆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酒店据此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刘某某的诉求。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不仅要解雇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合法,程序也需要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劳动法》规定,单位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不违法,并要向劳动者公示,这样才具有法律依据的效力。对于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不仅仅要有员工违纪的事实证据,就像前述案例中的私拆工资单,不能单凭员工投诉反映,还需要像视频那样的可靠证据,而且要判断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确保违纪的事实证据真实合法。
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还需要确保程序合法无瑕疵,就像前述案例,酒店在解雇刘某某时,通过函件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委员会,工会亦同意酒店的处理决定,因此苏酒店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第二,作为员工在职期间,不仅要熟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应该遵守,同时也要恪守诚信原则。
实践中不同的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结合所处的行业领域,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就像前述案例中,由于是酒店餐饮行业,对于客人等隐私秘密保护有所侧重,进而对员工个人隐私也纳入其中,因而规章制度就明确了员工之间,不打探他人的隐私或秘密,如果违反就属于严重违纪。合肥律师刘志汉建议,作为一名员工,入职一家单位时,应该认真学习与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对于合法合理的制度,应该主动遵守接受管理,以免自己已经涉嫌违规被处罚,还误以为单位处理错误,坚持维权结果仍然是不能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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