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17-9-14 20:19:16

个体自诉,法院仍可受理

王某为泄私怨殴打韩某,致其头部受伤,法医鉴定是轻微伤。王某为此缴纳了取保候审押金五千元,治疗费用近四千元。韩某因伤误工四十天,并支付了医疗费用一万余元,王某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检察院认为此案不足以起诉,韩某于是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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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法制网律师团释法: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该解释还规定了自诉状的具体内容: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其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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