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5-28 18:34:46

口头与开发商约定的补偿合同有效吗

  编辑老师:  您好!我前段时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我所买的这套商品房所在楼层的前面有一在建小高层,这一在建小高层与我所在的楼层是同一开发商兴建的。后来,我们这幢楼的住户发现,前面在建的小高层比规划许可多建了两层,挡了我们这幢楼的阳光。于是,我们这幢楼的住户推选了几个代表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答应补贴我所在的这幢楼每户人家3万元,今后各方无涉。后来,开发商也陆续支付了除我之外的每户人家3万元。我就去问开发商为何不给我3万元补贴,开发商说我的购房款还没交全,等我交全了购房款再给我补贴。过了一个月,我交齐了房款去找开发商要补贴时,他们以各种理由推托,就是不给这3万元补贴,说我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不认帐了。请问我能向开发商主张这3万元补贴吗? (网友:崔敏)



  您好!你的来信涉及口头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的补偿合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类型,因此你们与开发商之间的口头约定是有效的,开发商应当履行自己约定的这3万元补偿款的给付义务。(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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